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公共服务局:
现将《关于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31日
关于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告知承诺制改革力度,在更大范围简化审批,不断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度和可预期性,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126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二次、三次全会和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以便民利企为导向、诚信守诺为支撑,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通过建立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当场许可、监管部门履诺核查三方联动工作机制,推动政府管理理念和服务方式真正向宽进严管、高效便民、公开透明转变,加快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现代治理模式。
二、改革任务
(一)改革事项
《河北省实施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涉及财政事项两项:
1.“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类型为“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2.“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类型为“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二)改革时间及范围
自2022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深化告知承诺制改革。
(三)适用对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定申请材料,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办理方式
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时,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按照告知承诺类型,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核查办法和违反承诺后果等,申请人自愿作出符合容缺条件、材料真实有效等书面承诺,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并核发证照批文。
三、实施细则
(一)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1.承诺条件。按照“承诺代替申请材料”改革方式进行,申请人自愿作出符合容缺条件的书面承诺,提交告知承诺书等相关申请材料,行政审批实施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其信用记录,对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按照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2.承诺内容。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承诺书替代的具体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情况。
4.履行承诺核查方式。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符合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相关证照批文依法送达申请人。
5.监管主体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健全完善审管衔接机制。一是限期开展现场核查。财政部门应当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核查信息推送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二是依法追究承诺责任。财政部门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三是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财政部门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信息推送、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工作机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及时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分级分类监管依据。
(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1.承诺条件。按照“承诺免于实质审查”改革方式进行,申请人对其依法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情况自愿作出书面承诺,行政审批实施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其信用记录,对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按照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2.承诺内容。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履行承诺核查方式。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仅对申请人提交的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材料作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相关证照批文依法送达申请人,同时将信息同步推送至财政部门。
4.监管主体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健全完善审管衔接机制。一是开展现场核查。财政部门应当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核查信息推送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二是依法追究承诺责任。财政部门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及时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财政部门。三是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财政部门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信息推送、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工作机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及时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分级分类监管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改革意识,把推行告知承诺制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同时,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细化分解任务,夯实责任主体,明确时间节点,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落实落地。
(二)强化监管举措
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依托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等,将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根据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包容审慎监管。通过在信用平台公告、信用综合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手段,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
(三)加大宣传培训
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财政部门要围绕改革的核心内容,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以各种形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公众对告知承诺制改革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形成全社会认同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1.河北省财政厅实施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
3.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